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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5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栓子与上海二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栓子,上海二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4民初5654号原告:刘栓子,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太谷县,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系原告儿子),住同原告。被告:上海二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马亮,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斌,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明,男。原告刘栓子与被告上海二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医物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栓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被告二医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斌、孙海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栓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医物业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45元;2.二医物业公司返还扣发的2016年7月工资50元、2016年9月工资100元、2016年12月工资500元,合计650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8月,刘栓子进入二医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2015年7月刘栓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退休待遇,2015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二医物业公司未支付刘栓子2010年8月至2015年12月31期间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此后,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在职期间,二医物业公司无故扣除刘栓子2016年7月工资50元,9月工资100元,12月工资500元,应予返还。二医物业公司辩称,关于诉请1,双方签有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5年7月1日,刘栓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医物业公司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转出手续,此后双方建立的系劳务关系,二医物业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刘栓子该项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关于诉请2,二医物业公司依据员工手册扣除刘栓子工资合法有据,2016年2月18日,刘栓子收取业主停车费但未提供发票,也未将该钱款交予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属于可辞退情形,但考虑到刘栓子系第一次违规,故扣除其工资500元,因刘栓子日常工资基数不高,故在2016年12月才予以扣除,2016年7月21日,刘栓子应对突发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故扣除其工资50元,2016年9月1日,刘栓子工作不力,值班期间发生盗窃事件,故扣除其工资100元。综上,请求驳回刘栓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8月,刘栓子进入二医物业公司工作,双方签有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刘栓子从事保安工作,每月工资1,820元,做一休一,二医物业公司为刘栓子缴纳外地劳动力综合保险,双方还就其他事项做了约定。2015年7月1日,刘栓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出核定表显示,二医物业公司为刘栓子缴纳社会保险至2015年7月。该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签订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劳务合同,约定刘栓子每月工资2,020元,双方还就其他事项做了约定。在职时间,刘栓子在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XXX弄XXX-XXX号康佳苑小区从事保安工作。2016年11月28日,二医物业公司向刘栓子出具不续签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我们双方于16年1月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期限届满。因2017年1月1日起不续签与康佳苑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本公司决定不再续签与您本人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现通知你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至2016年12月31日到期后自然中止。”2016年12月31日之后,刘栓子因故继续在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XXX弄XXX-XXX号康佳苑小区从事保安工作。2017年2月,二医物业公司向刘栓子出具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劳务合同,要求其签订,刘栓子不同意签订并辞职。刘栓子实际工作至2017年2月28日,二医物业公司正常支付刘栓子工资至2017年2月,另在2016年7月扣除刘栓子工资50元,2016年9月扣除工资100元,2016年12月扣除500元。另查,根据二医物业公司员工手册中员工行为奖惩细则守则第五章员工处惩细则规定对突发事件、事故未及时妥善处理的,可给予降级处分或者以50—100元处罚;工作不力,屡教不改者可给予警告(留用察看二个月)处分或者处以100元—200元经济处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贪污、盗窃和挪用公款,可给予辞退(解聘)处分。2017年2月27日,刘栓子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二医物业公司:1、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330元;2、返还扣发的2016年7月、2016年9月、2016年12月工资650元。同年3月3日,该仲裁委员会以刘栓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刘栓子不服该通知,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出核定表、不续签合同通知书、员工手册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刘栓子表示其2015年7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医物业公司表示2015年7月刘栓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但告知其社会保险缴纳至2015年7月,要求其将社会保险转回至户籍地。二医物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1、2016年3月3日二医物业公司出具的关于刘栓子收取停车费未提供票据的处罚通告,主要内容为:“2016年2月18日,康佳苑小区管理站接到住户投诉,其本人与(于)2016年2月17日晚将一辆轿车停放在康佳苑小区过夜,保安刘师傅(后经确认为刘栓子)收取其10元停车费,但并未给其停车票据。经调查,保安队长也未收到刘栓子上缴停车费现金。据此认定,这10元停车费被刘栓子据为己有。根据本公司《员工守则》及《员工行为奖惩细则守则》之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公司公款。依据《员工守则》第13页第(6)项规定,可给予辞退处理。经研究决定,因其系第一次违规,扣除其考核奖及工资500元整。”二医物业公司表示该份处罚通告未给过刘栓子,但口头向其告知过处罚内容。2、2016年2月19日证人沈某某出具证言,主要内容为:“我叫沈某某,居住在石龙路康佳苑小区XXX号XXX室,2016年2月17日晚开一辆轿车停在小区过夜,18日值班保安刘师傅收了我人民币壹拾元整停车费(没给发票)。”证据1-2证明刘栓子收取业主停车费但未提供发票,也未将停车费交给二医物业公司,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贪污的行为,二医物业公司考虑其系第一次违规未予开除而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3、2016年7月21日康佳苑小区监控视频,视频主要内容为外来肇事车辆撞坏业主车辆(沪A3XX**)的经过及刘栓子处理过程;4、2016年7月25日二医物业公司提供的康佳苑小区内车辆被碰撞监控录像回放结果,主要内容为:“2016年7月23日上午,本小区9号401室业主来保安室要求回放监控录像,说自家轿车被撞坏(车牌沪A3XX**),时间是7月20日-7月22日之间,并于7月22日傍晚已来保(安)室询问当班保安刘栓子,他说不知道,随后报了警。监控录像回放显示:发生时间7月21日中午,当时值班保安刘栓子。16年7月21日中午12:18分左右,肇事车辆开进小区,13时15分左右离开小区时倒车碰撞到沪A3XX**这部车,当时保安刘栓子有所察觉,立即前去掀开了车牌沪A3XX**这部车车罩查看,肇事车司机也下来走到刘栓子面前说了话,最后肇事车开出小区。”5、2016年7月28日二医物业公司出具的关于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的处罚通告,主要内容为:“2016年7月23日,康佳苑小区XXX号XXX室住户反映,其停放在8号9号门幢之间的车辆(沪A3XX**)与(于)7月20日至7月22日之间被撞,要求物业公司调取监控录像查明原因。且其本人询问过保安刘栓子,刘栓子直接回答他不知道。公司接到住户反映后,查询保安值班记录,未发现有车辆被撞的记录,随后调取监控录像回放。在7月21日13:15发现肇事车辆与该车辆相撞的画面,该肇事车辆为外来临时停放车辆,当班保安刘栓子发现车辆被撞后未阻止肇事车辆离开,也未及时报告小区管理人员,给住户和本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据本公司《员工行为奖惩细则守则》第11页第(12)项规定,经研究决定,扣除其本月考核奖50元。”二医物业公司表示该份处罚通告未给过刘栓子,但给过康佳苑小区管理站,2016年7月25日左右二医物业公司已口头告知刘栓子处罚事项。证据3-5证明2016年7月21日,刘栓子未及时妥善处理业主车辆被撞事件,二医物业公司据此扣除其工资50元。6、2016年9月3日二医物业公司提供的康佳苑小区电动车被盗监控录像回放结果,主要内容为:“2016年9月1日早,本小区清洁工反映说:自家电动自行车昨晚停放在垃圾房内不见了,要求回放监控录像。垃圾房距离保安室大约10米左右,当夜值班保安刘栓子。监控录像回放发现:当夜2:30分至3:00之间,有人进入垃圾房内两次,第一次拿走一些废铜烂铁,第二次偷走电动自行车。”7、2016年9月13日二医物业公司出具的关于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的处罚通告,主要内容为:“2016年9月1日,康佳苑小区保洁员反映,其昨晚停放在垃圾房内的电动车不见了。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发现,当天凌晨2:30—3:30之间,有人打开垃圾房门进入垃圾房两次:第一次拿走一些废铜烂铁,第二次偷走电动自行车。保安室离垃圾房也就10米左右的距离,且中间无高物遮挡,当班保安刘栓子竟未发现。依据本公司《员工行为奖惩细则守则》第12页第(4)项规定,经研究决定,扣除其本月考核奖50元,扣发工资50元。”二医物业公司表示该份处罚通告未给过刘栓子,但给过康佳苑小区管理站,2016年9月4日已口头告知刘栓子处罚事项。证据6-7证明2016年9月1日刘栓子值班期间工作不力,发生盗窃事件,二医物业公司扣除其工资100元。刘栓子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表示没看到过,当时其向女业主收取了10元停车费并向其出具发票,但该女业主不要,后来因该事被举报,刘栓子就要求该女业主向二医物业公司说明情况,女业主表示其向二医物业公司陈述了相关情况,该事就处理完毕了,二医物业公司也未对其进行处罚;对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表示当时与其交涉的系女业主而并非男业主;对证据3、4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5真实性有异议,表示没有看到过,当时其从洗手间出来,看到肇事车辆车主在检查,其并未发现沪A3XX**车辆有被损坏的痕迹,之后肇事车辆就开走了,二医物业公司也未讲过处罚的事;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表示当天系其值班;对证据7真实性有异议,表示没有看到过,二医物业公司也未讲过处罚的事。本院采证意见:关于证据1、2,刘栓子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表示当时交涉的系女业主非男业主,因证据2系男性出具且未出庭作证,再结合扣款发生在2016年12月份而非3月份,二医物业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刘栓子存在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的行为,故本院对证据1、2欲证明内容不予确认;关于证据3、4、5,刘栓子对证据3、4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5真实性有异议,然证据3、4能与证据5相互印证,再结合2016年7月扣款50元的事实,故本院对证据3、4、5欲证明内容予以确认;关于证据6、7,刘栓子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7真实性有异议,因证据6与证据7能相互印证,再结合2016年9月扣款100元的事实,本院对证据6、7欲证明内容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已查明事实,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2015年7月刘栓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二医物业公司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转出手续,后双方在该份劳动合同到期后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系劳务关系,可见双方对刘栓子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明确知晓的,该情形不构成可取得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其次,刘栓子于2017年2月27日提起仲裁,主张2010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已过诉讼时效。综上,刘栓子要求二医物业公司支付2010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16年7月扣发工资,如前所述,本院对二医物业公司证据3、4、5欲证明内容予以确认,故刘栓子要求二医物业公司支付2016年7月扣发工资不予支持;关于2016年9月扣发工资,如前所述,本院对二医物业公司证据6、7欲证明内容予以确认,故刘栓子要求二医物业公司支付2016年9月扣发工资不予支持;关于2016年12月扣发工资,如前所诉,本院对二医物业公司证据1、2欲证明内容不予确认,二医物业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故刘栓子要求二医物业公司支付2016年12月扣发工资,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二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刘栓子2016年12月扣发工资500元;二、驳回刘栓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仪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