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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学明与张荣敏、李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明,张荣敏,李德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1民初864号原告:王学明,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学剑,南召县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荣敏,女,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李德强,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原告王学明与被告张荣敏、李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学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学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荣敏、李德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学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本金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0日,二被告借原告现金1万元,约定月利息2%。经多次催要至今未果。被告张荣敏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款是李德强用了,是否归还不清楚。被告李德强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到条(复印件)一份,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其证明力。根据证据,结合原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4月20日,被告李德强、张荣敏借到原告王学明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到现金壹万元整月息2%借款人李德强张小敏2015.4.20”。2017年4月10日,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2分,现原告起诉返还本息,予以支持。因二被告未到庭本案无法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德强、张荣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学明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自2015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偿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立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