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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修火长与蔡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火长,蔡财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433号原告:修火长,男,195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蔡财峰,男,1983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修火长与被告蔡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修火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修火长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修火长负担。审 判 长  邱 雄审 判 员  严 真人民陪审员  付观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黎智鹏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