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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行审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内乡县城乡规划局、水朝振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内乡县城乡规划局,水朝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5行审53号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聂照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水朝振,男,回族,1965年2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城乡规划局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内规罚字(2016)第14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对行政执法卷宗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水朝振违法事实存在,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城乡规划局依职权作出的内规罚字(2016)第145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2016年10月26日内乡县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内规罚字(2016)第145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郭晓菊审判员  于 勇审判员  程 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文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