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9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梁细祥、余祥忠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细祥,余祥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9执73号申请执行人:梁细祥,男,195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宁县。被执行人:余祥忠,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泰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细祥与被执行人余祥忠种植、养殖回收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余祥忠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祥忠向申请执行人梁细祥支付种子补助款19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3月16日、4月27日查询被执行人余祥忠的银行存款,除另案被冻结的存款4806元外未发现其它大额存款。另查明,被执行人余祥忠外出无音讯。被执行人余祥忠除其所有的闽G×××××号福特牌小型汽车外暂无房产、企业注册、互联网银行等其它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上述车辆。因被执行人余祥忠所有的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控制,且被执行人余祥忠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求忠审判员 李家永审判员 吴清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芳附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