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姜赫辰与刘艺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赫辰,刘艺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3315号原告:姜赫辰,男,汉族,1989年6月6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系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艺婷,女,满族,1987年8月6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七星街**号。本院在受理原告姜赫辰与被告刘艺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赫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姜赫辰负担。代理审判员 迟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