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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郭良福、陈浩英等与淮南市房屋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良福,陈浩英,淮南市房屋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1903号原告:郭良福,男,195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陈浩英,女,195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红新,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房屋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朝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05068566Q(1-1)。法定代表人:陈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全好,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良福、陈浩英诉被告淮南市房屋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良福、陈浩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良福、陈浩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计25元,由原告郭良福、陈浩英负担。审判员  汪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