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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庄飞能、徐海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飞能,徐海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庄飞能,女,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委托代理人:陈干浦,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羽俏,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海珠,女,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飞能与被执行人徐海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海珠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告知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异议。截止2017年6月19日,被执行人徐海珠尚欠申请执行人庄飞能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执行费2150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