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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艳珍诉宝音满都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珍,宝音满都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3执778号申请执行人李艳珍,女,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宝音满都胡,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在执行李艳珍申请宝音满都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3民初309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审判员 巴彦 乌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阿 斯 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