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9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9098韦娟与苗沭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娟,苗沭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9098号原告:韦娟,女,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苗沭宝,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韦娟与被告苗沭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韦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胜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业武书 记 员 王浴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