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2民初9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9098韦娟与苗沭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娟,苗沭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9098号原告:韦娟,女,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苗沭宝,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韦娟与被告苗沭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韦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胜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业武书 记 员  王浴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