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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军、李庆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李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刑初30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军,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现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2008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10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5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刘家铭,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被告人李庆,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2016年3月31日因盗窃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14日被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21日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犯盗窃罪、李庆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美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军及辩护人刘家铭、被告人李庆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9月份,被告人李庆明知是盗窃车辆,从小南(另案处理)处2500元购买无证件、无牌照黑色五羊本田踏板100型摩托车,后安装假车牌,在下半年将该摩托车1300元卖给李铁生(已判刑)。该摩托车是2007年8月张某2在南阳市内中医院被盗摩托车。经物价部门鉴定,该摩托车价值5100元。2011年11月份,钟空钦(已判刑)、被告人李庆预谋盗窃,得知李军认识有钱人。后在李庆白河南枣林住处,被告人李军告知钟空钦、李庆二人被害人张某1住处的具体小区、单元号楼层、日常作息时间以及有保险柜的盗窃线索,钟空钦承诺盗窃成功后给李军和李庆分赃物。2011年11月19日晚,钟空钦联系李庆,后李庆联系李军到风帆小区指认具体位置,后钟空钦和赵志刚(已判刑)在南阳市白河南五中附近开车拉着李军到南阳市中达路风帆小区A区,李军给钟空钦和赵志刚指认了张某1家的具体位置后离开。当晚钟空钦和赵志刚等人(已判刑)将张某1家的一个保险柜和一台笔记本电脑盗走。保险柜内有黄金、玉器等贵重首饰。第二日钟空钦、赵志刚等人将部分赃物卖掉,钟空钦将1700元现金、一台笔记本电脑分给被告人李庆、李军。经南阳市卧龙区物价局鉴定,张某1家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6644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庆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收购、销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被告人李庆、李军的供述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军辩称:我没有盗窃的目的,朋友间酒喝多了吹牛,喝多了说的啥不清楚。李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军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情节:1、系盗窃从犯;2、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李军参与预谋;3、到现场指认被害人家系喝两场酒后到现场;4、未参与盗窃未分得赃款和赃物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庆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军到李庆家闲聊时告知李庆南阳市风帆小区有一家有钱并且家里有保险柜,被告人李庆把这个消息告诉了钟空钦(已判刑)。几天后的一个下午,钟空钦到被告人李庆的暂住处见到被告人李军、李庆,被告人李军向钟空钦介绍了风帆小区被害人的作息时间、生活规律及大概位置。后钟空钦与王高生等人联系并找会开锁的人欲对南阳市风帆小区有保险柜的住户实施盗窃。2011年11月19日晚8时许,钟空钦与被告人李庆联系,李庆又联系李军到李庆家门口等候,钟空钦、赵志刚驾车到南阳市白河南五中附近接上被告人李军到南阳市中达路风帆小区A区,被告人李军给钟空钦和赵志刚指认了被害人张某1家所处的具体位置后离开。当晚钟空钦、赵志刚等人撬门进入张某1家中将一个保险柜和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盗走。保险柜内有黄金、玉器等贵重首饰。次日钟空钦等人将部分赃物卖掉,所得赃款被告人李军、李庆、钟空钦等参与人分肥。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1家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66448元。案发后首饰、玉器已追回发还被害人。2007年8、9月份,被告人李庆从一叫“小南”的男子处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黑色五羊本田踏板100型摩托车以辆,后安装假车牌,将该摩托车1300元的价格卖给李铁生(已判刑)。经查,该摩托车系2007年8月张某2在南阳市中医院被盗摩托车。经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摩托车价值51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书证(1)被告人李庆、李军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军、李庆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被告人李军、李庆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2011-0647、0065立案决定书证明张某1被盗案以及李铁生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立案情况。(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军已于2016年10月22日在南阳市宛城区伏牛路棉纺厂家属院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庆在2016年3月30日因病通过亲属到我局投案,(4)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李军在2008年3月25日因故意伤害被卧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李庆无前科。(5)诊断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庆出血性脑梗塞。因李庆是网络追逃人员,所以住院信息登记李迎。(6)刑事裁判文书证实李铁生因从李庆处购买被盗摩托价值5100元,被判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3000元。(2012)宛龙刑初字第410号盗窃案判决书,证明钟空钦等人已被判刑情况(7)李铁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证实李铁生明知黑色五羊本田摩托车无任何证件、并且是假牌照的情况下,仍从李庆处购买的事实,该摩托车为被害人张某2被盗窃的摩托车。李庆与2012年3月6日网上追讨。(8)复印张某1家被盗案卷证实钟空钦等人盗窃张某1家的事实,其中有老三(李军)、李庆帮助踩点的事实。2、鉴定意见(1)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两辆摩托车格鉴定结论宛龙价证鉴(2016)0158号证实被告人所盗豪爵太子摩托车价值2400元,豪爵摩托车价值2800元,手机价值50元,共价值为5250元。3、辨认笔录(1)辨认笔录一份:2016年10月22日10时许,李军在南阳市卧龙岗派出所从12张照片中指认出11号就是:“谦”。侦查员:李迎宾、陈生。侦查员出具的辨认说明:“11号照片中男子是钟空钦。”(2)辨认笔录一份:2016年3月31日11时许李庆在南阳市卧龙岗派出所从12张照片中指认出7号就是指认受害人位置的“老三”。辨认说明:“7号照片中男子是李军(身份证号码:)。”(3)辨认笔录一份:2016年8月25日18时许张某1在南阳市卧龙岗派出所从12张照片中指认出6号就是有去她家实施盗窃嫌疑人的李军。辨认说明:“6号照片中男子是李军(身份证号码:4、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实张某1的男朋友张金祥领过李军去过张某1家。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同案犯胡志孟供述钟中谦(钟空钦)还给我说“我们这边加上我一共三个人踩得点,事成之后要占三分”。那天下午我们(韩云亮、徐振永)三个人到北京大道转盘聚齐后,个子矮点(赵志刚)的开着红QQ到后,钟中谦坐矮平头的车去看路线方位。我们三个在宾馆附近吃的烩面,钟和赵志刚在目标附近吃的,吃完他俩又去转转。分钱时候,说踩点的三分,我知道有中谦、眼镜(李庆),另外一个没露过面。(2)同案犯韩文亮供述唐河的那个男的(钟空钦)说踩点有好几个人,要分几分,有那个戴眼镜的(李庆),还有一个好像叫啥四哥。(3)同案犯徐振永供述戴眼镜的三十岁左右的男子,与唐河的男的认识,说他们有三个人要分钱,笔记本电脑被他们拿走了。(4)同案犯赵志刚供述我开着面包车拉着唐河的男的去小区进行踩点。唐河的男的他们三个人分了多少我不知道。(5)同案犯钟空钦供述第一次预谋提供线索:2011年快过年时候,小庆说他听老三(李军)说有家有保险柜,柜里有钱问我认识不认识开保险柜的人,我问李庆具体位置,他说让我去他家谈谈。我到他白河南的住处见着老三,老三给我讲在卧龙区风帆小区很有钱,是朝四坝那个小区,并说业主有保险柜的具体位置,说了那个单身女人是母女二人,女儿上大学不在家,单身女的喜欢打牌,晚上十一二点才回家。老三没有反对我们去盗窃。我还给李庆、李军说盗窃成功都有份,老三还说他不去现场了。第二次指认:过了几天,我们一群人来南阳,看见那家灯亮着就没下手。又过了几天,我和小低个(赵志刚)开车到风帆小区后,认不准是哪家,我给小庆打电话,想让老三来指位置,小庆让我在南阳五中金香园饭店等着老三,老三来了,刚开着面包车接着我们去吃饭,吃完饭,我们一起到风帆小区内,老三领着我们看了位置,又开出小区后,老三打车走了。在车上我还给老三说准备对这个单身女人盗窃,我认不准位置,想让他去指认下。他指出说大门进去第三栋楼最东边单元三楼楼梯左边那一户。我和小庆、王生高、老三四个人分了6000元,我没有老三联系方式,分钱时候,我给李庆打电话说分钱让他来镇平。我让李庆把1700元现金给老三,不知道他给没。笔记本也给小庆了。(6)被告人李庆供述我2015年腊月得了脑梗,现在还没好。2007年,我花了2500元从小南手里买了一辆黑色五羊踏板摩托,这个车没有手续,后来我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铁生。第一次预谋提供线索:2011年11月,钟谦找到我说想找一个有钱人,偷点钱花,我说给他问问。后来我把这事给我三哥李军说说,他说他知道南阳市风帆小区有一家有钱,家里还有保险柜。后我将这事给钟谦说了。钟谦后来找我,我把三哥介绍给他,在我白河南造林住处,我们三个坐在一起,李军说了滨河路风帆小区A区有家有钱有保险柜,里面常放着现金。李军说是这个女的,单身,住在A区大门进去右拐,并说是几单元几楼哪一户。钟谦说让去指位置,成功之后给我和三哥钱。三哥说位置都说了,自己去找吧。第二次指认现场:过了两三天之后,晚上九点多,钟谦打电话说位置不对,找不到,我给李军联系,让他去指位置,李军也同意了。后来钟谦去白河南五中附近等着“老三”。后来我听钟谦说他带人开着面包车接了李军,吃过饭之后李军就给他们指认了位置,当晚他们就盗窃成功了,偷了一个保险柜。第二天钟谦就打电话让我去镇平找他们,在一个小旅馆给了我一个笔记本电脑还有1700元钱,说是一份是我的,一份是“老三”的。我就给了李军1700元钱,给钱时候我没有说这是赃款。钟谦承诺过成功后给我和老三都分钱。李军没说过不能偷。(7)被告人李军供述大概四五年前的冬天,有一天晚上我在白河南五中附近一个饭店喝酒,李庆先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说他的朋友找我,李庆的朋友“谦”给我打电话说找我,后来“谦”还有另外一个人找到我后我们一块吃饭,吃饭的过程中又喝了些酒,喝完酒后我喝的有点晕了,“谦”送我回家。回家的途中,他们把我拉到南阳市滨河路风帆小区北区。他们说听李庆说,风帆小区北区有一家有钱,让我指指具体位置,我给他们指了指在风帆小区一个楼上的三楼东户,后来我就回家了。再等几个月我听他们说,李庆及他的朋友对张某1家实施盗窃了。他们盗窃张某1家成功后,没有给我分钱。或许李庆把给我那份钱自己花了。原来李庆去过张某1家接我。当时张某1给我了几万元钱,让我给他男朋友张金祥存钱,就这样李庆知道张某1家有钱,他在我面前提过要去张某1家偷东西,我说我不参与,要干你们干。张某1家是南阳市滨河路风帆小区北区一进大门往右拐中间那栋楼一个单元的三楼东户。李庆没有去过张某1家,张某1给我钱是在家门口,我顺口给李庆说过张某1从保险柜里拿钱。我没有参与盗窃,第一次和李庆、谦一起,没说啥,可能李庆和谦说那家有钱。综上,被告人李庆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有李铁生的供述,以及被盗摩托车的登记信息,李庆对此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关于盗窃罪,被告人李军供述与李庆、钟空钦虽有不符的地方,但是钟空钦、李庆在细节描述上基本一致,李军明知是盗窃,提供了被害人的具体单元号及有保险柜和被害人的作息时间等细节,钟空钦的供述证实李军参与指认现场的事实,李军庭审中供述醉酒后到现场可能指认了被害人的住处,醉酒不影响其参与盗窃犯罪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李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6644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军、李庆在明知钟空钦等人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但仍提供线索和指认目标,致使钟空钦等人盗窃得逞,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庆、李军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李军辩护人建议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庆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庆作案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李军、李庆的犯罪性质、犯罪数额、从犯、自首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罚金10000元已缴纳)二、被告人李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13000元,限判决确定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梅振焕审 判 员  杜 帅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