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海森与被执行人何永涛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103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海森与被执行人何永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甘1002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永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海森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永涛支付转让费8500元,案件受理费50,由被告何永涛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永涛已将案件执行款8600元全部履行完毕(含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2017)甘1002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海森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何永涛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7)甘1002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