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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敏剑与蒋忠明、蒋春英、蒋文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剑,蒋忠明,蒋春英,蒋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张敏剑,女,生于1981年4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蒋忠明,男,生于1942年9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蒋春英,女,生于1968年3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蒋文君,女,生于1975年7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绥山东路**号附**号*栋*单元*楼*号,公民身份号码519004197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张敏剑申请执行蒋忠明、蒋春英、蒋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共同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34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520元、执行费25800元。执行中,本院在另一执行案件中对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蒋忠明及李菊容所有的抵押权人为峨眉山市农村发展银行的位于峨眉山市胜利镇红星村11组的房地产进行了评估,现正在处置过程中。此外,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向本院申报个人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蒋忠明、蒋春英、蒋文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黎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