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冀军红、梁庆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军红,梁庆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479号申请执行人冀军红,女,1974年5月16日出生,住所地邢台桥西区。被执行人梁庆生,男,1973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邢台桥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03民初22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梁庆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庆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梁庆生妻子赵丽静,身份证号:,位于阳光国际A区25号门市。二、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 刘 耀代理审判员 : 张 龙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