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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付阳与张现娥、鹿泉市上庄镇链家房产中介所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阳,张现娥,鹿泉市上庄镇链家房产中介所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民初2204号原告付阳,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张现娥,女,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委托代理人郭禄江,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系张现娥单位经理。被告鹿泉市上庄镇链家房产中介所。经营者王建冲,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邯邰镇坚固村东方红街西2区36号。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龙泉花园东区7-3商铺。委托代理人倪红伟,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系中介所员工。委托代理人张保富,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阳与被告张现娥、鹿泉市上庄镇链家房产中介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阳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付阳负担。审判员  张文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