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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6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么明辉与天津行之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么明辉,天津行之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287号原告:么明辉,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杰月尚品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婕,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行之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重庆街60号,经营地天津市南开区时代奥城商业广场天玺21号楼301。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男,该公司工程监理。原告么明辉与被告天津行之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么明辉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么明辉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么明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么明辉负担。审判员  石文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伟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