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执异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日照圣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昌振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圣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昌振物资有限公司,上海熙凯实业有限公司,吴家驹,刘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执异25号案外人:姜伟,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思思,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丽红,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日照圣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二路南首中盛国际商务港1812室。法定代表人:宋礼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长峰,山东振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山东振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昌振物资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民京路853号2栋336室,实际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1940号宁谷大厦1709室。被执行人:上海熙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灵石路741、745、747号5楼509室。被执行人:吴家驹,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刘林,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执行日照圣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昌振物资有限公司、上海熙凯实业有限公司、吴家驹、刘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姜伟于2017年5月4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姜伟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案外人姜伟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姜伟撤回其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宗忆审判员 姚 艳审判员 王春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