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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粟程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粟程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5民初879号原告: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民主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4747955526J。法定代表人:李爱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西林,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梁娟,该公司职员。被告:粟程彬,男,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原告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粟程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川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