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22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连晓东与崔小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晓东,崔小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231号申请执行人连晓东,男,汉族,生于1989年8月24日,住凤翔县。被执行人崔小康,男,汉族,生于1988年10月21日,住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207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连晓东诉崔小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件执行标的18300元,案件受理费130元,执行费17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崔小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2民初20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永利审 判 员  杨文博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小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