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连晓东与崔小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晓东,崔小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231号申请执行人连晓东,男,汉族,生于1989年8月24日,住凤翔县。被执行人崔小康,男,汉族,生于1988年10月21日,住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207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连晓东诉崔小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件执行标的18300元,案件受理费130元,执行费17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崔小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2民初20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永利审 判 员 杨文博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小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