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霞与孟祥霞、刘保国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孟祥霞,刘保国,刘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066号原告:李霞,女,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华,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祥霞,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旗,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保国,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第三人:刘芳,女,199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原告李霞与被告孟祥霞、刘保国、第三人刘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李霞起诉被告孟祥霞、刘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在我院立案,目前尚未审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何 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晓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