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11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璐与李俨轩、周莉宏、河南万泰机械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璐,李俨轩,周莉宏,河南万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11执恢15号申请人张璐。被执行人李俨轩。被执行人周莉宏(曾用名:周利红)。被执行人河南万泰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璐与被执行人李俨轩、周莉宏、河南万泰机械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俨轩、周莉宏、河南万泰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前共偿还申请人张璐借款本息898727.5元,双方债权债务两清。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6)豫0711民初1309号民事调解书已无执行内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6)豫0711民初13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 汤 杰审 判 员 : 刘 浩人民陪审员 :邱么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容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