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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66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慈溪市世宏毛绒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慈溪市世宏毛绒制品有限公司,黄秋珍,宁波鑫健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壹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郑忠伟,郑缙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66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三北西大街19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844702985E。法定代表人:张一飞。被执行人:慈溪市世宏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田央村,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309012691M。法定代表人:杨友华。被执行人:黄秋珍,女,1969年9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宁波鑫健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慈东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9006896-5。法定代表人:余炬峰。被执行人:宁波壹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达蓬村,组织机构代码:05380219-7。法定代表人:郑素琴。被执行人:郑忠伟,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郑缙容,男,1992年3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浙0282民初9327号判决书,依法评估、拍卖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郑缙容名下位于慈溪市龙山镇香湖丹堤花园5××号的房地产。2017年6月2日案外人吴杰在拍卖过程中以4565500元的价格竞得上述房地产,现买受人已将成交款交付至法院拍卖款专户,故应当将拍卖财产确权给买受人吴杰(身份证号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郑缙容名下位于慈溪市龙山镇香湖丹堤花园5××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慈房权证2010字第××号,土地证号:慈国用(2010)第0520**号】的财产权及其他相应的权利归买受人吴杰(身份证号码:)所有,上述标的财产权及其他相应的权利自本裁定书送达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吴杰(身份证号码:);二、买受人吴杰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施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