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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3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家志与贺广元、褚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志,贺广元,褚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139号原告:张家志,男,195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贺广元,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褚立华,女,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张家志诉被告贺广元、褚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家志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志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乃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智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