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家志与贺广元、褚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志,贺广元,褚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139号原告:张家志,男,195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贺广元,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褚立华,女,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张家志诉被告贺广元、褚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家志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志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乃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智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