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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30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09

案件名称

陈某与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30执4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5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现住该分场宿舍。被执行人许某某,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上述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6)琼9030民初5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某某支付尚未履行的债务17000元。本院依法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国强审 判 员 陈 强审 判 员 杨 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黄 燕书 记 员 王经良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