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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长沙展鸿化工有限公司、湖南奥盛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展鸿化工有限公司,湖南奥盛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583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展鸿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火星开发区农村能源大楼三楼。法定代表人罗景顺。被执行人湖南奥盛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东方红路569号。法定代表人李定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104民初871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奥盛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8140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16814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