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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民终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蔺生福与李建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蔺生福,李建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民终5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蔺生福,男,住甘肃省酒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年,甘肃雄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设,男,住甘肃省酒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代玉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蔺生福因与被上诉人李建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902民初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蔺生福于2017年6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蔺生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蔺生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74元,减半收取1587元,由上诉人蔺生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丽审 判 员  崔莉娟代理审判员  赵建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龚海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