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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丁国军、王先蓉、曹德容、丁国才、范永明、杨桂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丁国军,王先蓉,曹德容,丁国才,范永明,杨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3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一段531-543号。负责人:黄明惠,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丁国军,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王先蓉,女,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曹德容,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丁国才,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范永明,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杨桂花,女,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丁国军、王先蓉、曹德容、丁国才、范永明、杨桂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丁国才、曹德容共同登记有坐落于荣县×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建筑面积168.2平方米);被执行人范永明登记有坐落于荣县×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建筑面积84.79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丁国才、曹德容共同登记所有坐落于荣县×号住房(产权证号×,建筑面积168.2平方米);二、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范永明登记所有坐落于荣县×号住房(产权证号×,建筑面积84.79平方米)。以上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