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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保定市保捷天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玲、邸立坤、安素田追偿权纠纷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保捷天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郭玲,邸立坤,安素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215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保捷天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瑞祥大街88号,注册号130600000001730。法定代表人王向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郭玲,女,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新县,。被执行人邸立坤,女,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被执行人安素田,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新县,。申请人保定市保捷天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玲、邸立坤、安素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郭玲、安素田住址及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本院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已委托安新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冀0602执21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金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