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宗念、李世林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念,李世林,于涛,张燎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2801刑初180号公诉机关恩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宗念,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7年2月6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辩护人万珏,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世林,男,1993年8月25日生于湖北省恩施市,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7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辩护人王虞茗、邓霖,湖北铄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人于涛,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7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杰,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燎,男,1995年8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7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恩市检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念、李世林、于涛、张燎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桂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念及其辩护人万珏,被告人李世林及其辩护人王虞茗、邓霖,被告人于涛及其辩护人王杰,被告人张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5日晚8时许,被告人宗念、李世林、于涛、张燎与被害人杨某1等人邀约在恩施市博文广场鸿博宾馆803号房间,用扑克牌以“炸金花”的方式赌博。晚上11时许,宗念、李世林、于涛、张燎发现杨某1戴隐形眼镜“出千”,四人对杨某1及应杨某1邀约后来到场的被害人杨某2进行威胁,其间,宗念、李世林、于涛多次进行殴打杨某1,以要杨某1赔偿损失为由,共计敲诈杨某1、杨某2人民币1.15万元,后四被告人对上述款项予以分配。2017年2月4日,被告人李世林、张燎;同月6日,被告人宗念、于涛分别到恩施市公安局主动投案,供述犯罪事实。其后,四被告人近亲属分别赔偿被害人杨某1的损失并取得了杨某1对四被告人的谅解。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宗念、李世林、于涛、张某1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杨某1、杨某2的陈述;证人杨某4云、席某、杨某3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恩施市施南法医司法鉴定所恩施南法司鉴【2017】临鉴字第122号鉴定意见书;谅解书、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宗念、李世林、于涛、张某2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四被告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敲诈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使用暴力殴打他人,本院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四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四被告人宗念、李世林、于涛、张燎积极赔偿被害人杨某1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四被告人与被害人杨某1均系从事赌博的违法活动,杨某1存在“出千”行为,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有过错;被告人张某3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本院决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宗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李世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于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张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宗念的刑期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李世林的刑期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于涛的刑期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张燎的刑期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所判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李中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 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