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商初字第9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泰安市伟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于金华、周庆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伟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金华,周庆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商初字第987号之二原告泰安市伟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于金华、周庆芝原告泰安市伟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于金华、周庆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告于金华名下鲁J×××××号车辆的查封。审判员 文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