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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商初字第9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泰安市伟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于金华、周庆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伟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金华,周庆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商初字第987号之二原告泰安市伟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于金华、周庆芝原告泰安市伟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于金华、周庆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告于金华名下鲁J×××××号车辆的查封。审判员  文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