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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5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北万胜美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隆尧县魏家庄镇霆震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万胜美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隆尧县魏家庄镇霆震纸箱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1246号原告:河北万胜美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高邑县107国道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61075536Y。法定代表人:马向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会杰,男,系该公司销售副总经理,特别授权。被告:隆尧县魏家庄镇霆震纸箱厂,地址:隆尧县魏家庄镇东庄头村。组织机构代码:L60087032。负责人:宋廷振,系该厂业主。原告河北万胜美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隆尧县魏家庄镇霆震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河北万胜美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万胜美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元,由原告河北万胜美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武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