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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81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81刑初20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9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宣威市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公诉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云DQS7**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被害人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从宣威市龙潭镇打乌村委会驶往宣威市龙潭镇下格村委会,14时35分左右,车辆行至宣威市龙潭镇下格村委会大茂山路段时,该车驶出行驶方向右侧路面后翻滚,造成被害人李某甲当场死亡,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无责任。经鉴定,李某甲系外伤致复合性损伤死亡,张某甲之损伤为重伤二级,张某乙之损伤为轻微伤。公诉机关列举了相应的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及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及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以下,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云DQS7**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从宣威市龙潭镇打乌村委会驶往宣威市龙潭镇下格村委会,14时35分左右,车辆行至宣威市龙潭镇下格村委会大茂山路段时,该车驶出行驶方向右侧路面后翻滚,造成李某甲当场死亡,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无责任。经鉴定:李某甲系外伤致复合性损伤死亡;李某某此次交通事故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张某甲之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张某乙之损伤为轻微伤。2017年4月17日,经宣威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李某某与李某甲亲属及张某甲、张某乙法定代理人就民事部分协商达成协议,由李某某一次性赔偿李某甲亲属因李某甲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51600元;赔偿张某甲、张某乙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经济损失17000元,于协议当日全部付清,李某甲亲属及张某甲、张某乙法定代理人书面表示谅解李某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记录,证人李某丙、张某丙的证言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返回物品凭证,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卡,被害人李某甲身份证复印件及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户口册及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记录相互印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与死者亲属及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取得死者亲属及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 波审 判 员  毛朝聪人民陪审员  张瑞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柴 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