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梅军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梅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119号罪犯梅军,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5日作出(2007)泉刑初字第0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梅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梅军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共计833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6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9日以(2010)榕刑执字第49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2年9月24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72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5年4月17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24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裁定送达时间2015年4月2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6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梅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表扬6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梅军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退赔款人民币835元,之前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退赔款人民币800元,本次缴纳退赔款人民币35元。本院认为,罪犯梅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梅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梅军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梅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次缴纳的退赔���人民币35元,退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06年7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丽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