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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与绵阳市松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三台县塔山汽车客运站、刘畅、陈清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绵阳市松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三台县塔山汽车客运站,刘畅,陈清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238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住三台县北坝镇北泉路3号。负责人:周朗,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再明,该行法律顾问,系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绵阳市松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三台县塔山镇二村十社绵盐路。法定代表人:刘畅。被申请人:三台县塔山汽车客运站,住三台县塔山镇场镇。法定代表人:刘畅。被申请人:刘畅,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申请人:陈清华,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与绵阳市松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三台县塔山汽车客运站、刘畅、陈清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收到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绵阳市松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三台县塔山汽车客运站、刘畅、陈清华价值8000000元的资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以位于三台县北坝镇北泉路3号的房产(产权证号:三台房权证县房监字第20151009**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绵阳市松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三台县塔山汽车客运站、刘畅、陈清华价值8000000元的资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