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6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何海旺与冉香平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旺,冉香平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6民初451号原告:何海旺,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顺平县。。被告:冉香平,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顺平县。。何海旺与冉香平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何海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海旺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何海旺负担。审判员 郑伟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