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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6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何海旺与冉香平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旺,冉香平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6民初451号原告:何海旺,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顺平县。。被告:冉香平,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顺平县。。何海旺与冉香平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何海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海旺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何海旺负担。审判员 郑伟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