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都四花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四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4刑初10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都四花,绰号都妮曼,女,1991年7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福贡县,,傈僳族,小学文化,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7日被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公安局抓获,2017年1月15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辩护人孙术校,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都四花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都四花及其辩护人孙术校到庭参加诉讼,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会鹏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被告人都四花伙同曲阳县文德镇杜某崔某(已判刑)等人以给被告人都四花介绍对象为由,诈骗曲阳县文德镇刘堡内村文某1人民币66000元。四十余天后,被告人都四花与文某1到曲阳县城一饭店吃饭时,趁机逃跑。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都四花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都四花供认公诉机关的指控。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都四花认罪态度好,且已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被告人都四花伙同曲阳县文德镇杜某崔某(已判刑)等人以给被告人都四花介绍对象为由,诈骗曲阳县文德镇刘堡内村文某1人民币66000元。四十余天后,被告人都四花与文某1到曲阳县城一饭店吃饭时,趁机逃跑。另查明,被告人都四花主动退赔被害人文某12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都四花予以供认,且有被害人文某1的陈述、证人刘跃文、文京朝、文玉朝、文军、王小凤、崔会州的证言、崔会州保证书、崔会州收到条、都四花自愿承诺书、国内旅客住宿登记查询、曲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福贡县公安局上帕边防派出所情况说明、都四花户籍证明、被告人都四花供述等证据证明,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都四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给人介绍对象为由,诈骗被害人文某1人民币66000元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都四花在犯罪后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2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都四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世荣审 判 员 赵 勇人民陪审员 王贝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