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3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罗鹏会诉席永军、韩月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鹏会,席永军,韩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3执236号申请执行人罗鹏会,男,汉族,地址陕西省靖边县宁条梁镇。被执行人席永军,男,汉族,地址敖镇御景家园。被执行人韩月霞,女,汉族,地址敖镇御景家园。申请人罗鹏会诉席永军、韩月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作出(2016)内0623民初12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未按该协议履行后,将重新申请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623民初1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并两年内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永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 米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