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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李淑芳、吕文举、张国庆、丁玉山、段守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李淑芳,吕文举,张国庆,丁玉山,段守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7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住所地桦川县。代表人陈春,男,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淑芳,女,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吕文举,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张国庆,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丁玉山,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段守东,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淑芳、吕文举、张国庆、丁玉山、段守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826执7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井东审判员  张 悦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天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