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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吴兵兵与戴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兵兵,戴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1003号原告:吴兵兵,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被告:戴威,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兵兵诉被告戴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虽提供被告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本院无法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本院认为,原告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应有明确被告的条件,其起诉应予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兵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吴兵兵。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靖红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