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02执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福建省宁德市德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闽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闽0902执保222号宁德市水利电力工程局:申请人福建省宁德市德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闽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作出(2017)闽0902民初2282号民事裁定书。因诉讼财产保全需要,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福建省宁德市水利电力工程局对被申请人福建省闽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应支付工程款140万元不得清偿,期限为一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附:(2017)闽0902民初2282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