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崔荣申请执行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荣,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433号申请执行人崔荣,男。被执行人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崔荣申请执行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581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给付崔荣分配款26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元。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6200元及案件受理费29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6787元依法划拨(含执行费297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