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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财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伟、冯晓彬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朐宜联贷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陈伟,冯晓彬,尹凯,张晓梅,刘学强,李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财保563号申请人:临朐宜联贷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关街道金水苑小区北沿街11幢3号。法定代表人:熊云娟,经理。被申请人:陈伟。被申请人:冯晓彬。被申请人:尹凯。被申请人:张晓梅。被申请人:刘学强。被申请人:李小艳。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伟、冯晓彬、尹凯、张晓梅、刘学强、李小艳银行存款22000元或保全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胡诉讼保全担保函(担保金额为22000元)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及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伟、冯晓彬、尹凯、张晓梅、刘学强、李小艳银行存款22000元或保全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申请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继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申请费240元,由申请人临朐宜联贷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新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相益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