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向凤英、张一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凤英,张一平,肖云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401号申请执行人向凤英,女,生于1976年11月12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张一平,女,生于1950年11月12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肖云长,男,生于1950年11月20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向凤英与张一平、肖云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张一平在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三关支行的退休保险金,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23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世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