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蔡春杰与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春杰,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993号原告:蔡春杰,乾安县人。委托代理人:曹歆秋,乾安县安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乾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于金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春杰与被告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春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柯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