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莉军与唐玉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莉军,唐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204号申请执行人:刘莉军。被执行人:唐玉斌。申请执行人刘莉军与被执行人唐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4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债务多,其可供执行财产均被他案查封,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824民初16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冉勇审判员 何宾审判员 向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