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现章与陕西天地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现章,陕西天地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78号申请执行人李现章,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郑义,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天地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嘉忠,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现章与陕西天地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的执行标的为68628.00元,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陕西天地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四查,陕西天地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询申请人,其对我院调查结果认可,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贠养军审判员  樊晓明审判员  邵春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芝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