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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民申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金彪与李鹤、唐志武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彪,李鹤,唐志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民申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彪,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盖州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鹤,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盖州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志武,男,195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盖州市。再审申请人金彪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08民终21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金彪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借出的款项来源不清,交付方式不清;对申请人提供的录音证据应予释明司法鉴定程序。认定事实证据不足,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在2013年8月11日出具的是借条,而不是担保书,该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申请人实际偿还欠款6万元的事实,足以证明已经部分履行了还款义务。关于录音证据问题,申请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没有释明义务。综上,申请人的诉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金彪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宇审判员  李亮审判员  宋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