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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终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沈晓平、何添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晓平,何添生,沈晓明,李东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18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晓平,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添生,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仁,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鸿,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沈晓明,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审被告:李东芬,女,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沈晓平与被上诉人何添生、原审被告沈晓明、李东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5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沈晓平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沈晓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晓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沈晓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小兰)审 判 员 (许 莹)代理审判员 (徐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傅晓 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