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3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邓福祥与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台原五金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福祥,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台原五金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803民初1126号原告:邓福祥,男,汉族,1971年8月6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祁阳县,委托代理人:陈伟强,是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台原五金厂(普通合伙),经营场所: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龙湾电镀定点基地A9地块*栋*楼。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刘秀彬。委托代理人:徐伟忠,是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台原五金厂的员工。原告邓福祥与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台原五金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自2016年7月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的工资,同年11月2日工厂发生火灾后,被告总共拖欠原告3个月工资,合共21747元,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虽经有关部门多次协商调解,但均无结果。为维护原告的利益,特起诉到法院,请求被告依法足额支付原告的工资。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台原五金厂拖欠原告邓福祥工资21747元,定于2017年7月30日前支付7218元、于同年8月30日前支付7470元、同年9月30日支付7059元给原告。(汇款账号:农信社6217281972900630306。)二、诉讼费5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泽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婉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