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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001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许振慧与刘仁星、司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振慧,司元,刘仁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兵1001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许振慧,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司元,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仁星,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许振慧与被执行人司元、刘仁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本金67206.75元,承担执行费908.09元。现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邓程祥审判员韩新民审判员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冉隆芝 关注公众号“”